铁总运[2013]53号
根据货运组织改革推进情况,现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修改如下:
一、《铁路货物运输规程》(铁运〔1991〕40号)第17条第五款修改为“铁路运输货物,除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,由承运人确定重量。”
第17条第七款删除。
第26条第二款修改为“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的,应补收运费。”
二、《铁路货物运价规则》(铁运〔2005〕46号)第48条第二款修改为“到站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,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。”
第48条第三、四款删除。
三、上述修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2014年1月1日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。中国铁路总公司前发《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》(铁总运〔2013〕39号)和《关于修改部分货运规章的通知》(铁总运〔2013〕42号)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废止。
2013年6月13日